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503民初350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常青路以南天城嘉园6号楼2**501室。 经营者:***,男,1989年6月8日生,汉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者,现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 被告: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绿园公寓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4号楼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4号楼3号房。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吉林省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0.00元,减半收取计2445.00元,由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兴通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