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全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233790857,住所地大城县新城区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07161978D,住所地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08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廊坊市全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57831.4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后桥厂房,产权证号为××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止。被执行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全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08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阳
审判员 温靖玉
审判员 朱丹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邢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