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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某件有限公司;廊坊市某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24644号 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某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