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24644号
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某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