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329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朔,长沙市岳麓区知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富宏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香子塘**。
法定代表人:周杰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鑫,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湘,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
负责人:彭信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观,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
负责人:姚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会,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富宏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供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供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供电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剑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