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112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富宏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富宏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93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富宏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富宏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