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7621号
原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75441362G,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中豪国际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蔡小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88870174H,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万源商厦**。
法定代表人:周保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涌,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江苏中豪佳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臧 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叶晓群
书 记 员 杨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