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执2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周保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宿迁市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广州,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园公司)申请执行宿迁市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为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宿仲裁字第139号仲裁裁决书。依据该裁决,兴洲公司应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园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承担仲裁费15687元。因兴洲公司未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义务,天园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兴洲公司名下仅有坐落于宿迁市××城区运河路西侧、市府东路商住楼南侧,宿国用(2014)第5010号地块中尚未开发的460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于2020年1月9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3、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上午派员到被执行人兴洲公司注册地宿迁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269号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地址上无被执行人兴洲公司的办公场所。

4、申请执行人天园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因被执行人兴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申请本院将兴洲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5、本院已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将被执行人兴洲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6、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天园公司,申请执行人天园公司明确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兴洲公司的财产调查结论,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兴洲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兴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8、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兴洲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 辉

审判员 朱千里

审判员 赵述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