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破申26号
申请人: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308号万源商厦8楼。
法定代表人:周保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宿迁市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州,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园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宿迁市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通知了兴洲公司。兴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兴洲公司设立于2004年4月23日,登记机关是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公司住所地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269号。法定代表人周广州,注册资本2168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被申请人兴洲公司欠天园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仲裁费15867元,申请人天园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兴洲公司住所地位于我院司法辖区内,且登记机关是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天园公司对兴洲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有权申请对兴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兴洲公司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兴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对于申请人天园公司的申请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宿迁市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前进
审 判 员 苗其宝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曹尧瑶
书 记 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