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4846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4846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88870174H,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308号万源商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周保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涌,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610188623,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269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州。
诉讼代表人: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修强,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咏,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兴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晨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麻彩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鹏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