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4761号
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88870174H,住所地宿迁市西湖路308号(万源商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周保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涌,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MB19933312,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山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利,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明,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梦,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欢
审 判 员 孙艳梅
审 判 员 姜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自力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