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辉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1907杭州辉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12执190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辉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江干区天运路天运花园13幢1103室。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宿迁市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杭州辉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辉煌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工程款13.49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
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6年7月25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因被执行人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将本案委托至泗洪县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7、2016年12月12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回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38506元,现强制执行到位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传票、告知风险、通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按时到庭,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铜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 惠
执行员 **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