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执保35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杏山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50330637。
法定代表人:张灿风,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9966202XE。
法定代表人:周民康,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的(2021)鲁0982民初10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王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