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02号
申请人: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杏山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50330637。
法定代表人:张灿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9966202XE。
法定代表人:周民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