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杏山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50330637。
法定代表人:张灿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和圣路与泰和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9966202XE。
法定代表人:周民康,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1)鲁0982民初10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进行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晶泰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