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11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杏山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交款105940元,申请执行人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领取过付款104340元。收取执行费160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