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