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3-1号
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地址:衡水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继业,***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泰市杏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环艺景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解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