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砖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砖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4民初810号之一
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工业区3号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蓓萱,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金砖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东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砖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7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7577元,由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晓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