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砖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砖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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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5531号
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工业区3号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智彪。
委托代理人:田利,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的法务经理。
被告:山东金砖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东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暨被告:林正迪,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砖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林正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被告已全额支付款项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卢燕
代书记员周曼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