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4民初150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奇,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北天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黎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