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5民终8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汕头市百佳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16街区衡山路汕鹏楼102号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百佳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