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07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百佳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16街区。
法定代表人陈大庆。
被执行人汕头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林少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百佳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汕头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的(2019)粤0507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期届,被执行人汕头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汕头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式勤
执行员 吴秀娜
执行员 陈君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