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29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伊奥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万荣公寓1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慧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爽,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尚佑哲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月路东等幸福新城小区6号楼1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邓映君。
申请人天津市伊奥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尚佑哲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津0101民初293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尚佑哲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伊奥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撤回起诉,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尚佑哲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40.33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伊奥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颖
人民陪审员 齐文彩
人民陪审员 赵屹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