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2933号
原告:天津市伊奥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万荣公寓1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惠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爽,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尚佑哲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月路东等幸福小区6号楼1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邓映君。
原告天津市伊奥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尚佑哲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伊奥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伊奥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津市伊奥达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颖
人民陪审员 齐文彩
人民陪审员 赵屹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蕊
本裁判文书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