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隆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聚隆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4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执行人:山东聚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圣山大厦B座1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聚隆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聚隆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1×××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