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4945号
原告: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鼎泰大厦2701。
法定代表人:李相丰,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如意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刘少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蔚然,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星光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计970.50元,由原告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晓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