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096号 申请人: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鼎泰大厦-2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原告)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060760.83元,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账户信息。申请人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60760.83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060760.8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