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1277号
申请人: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鼎泰大厦-2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地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武清新城新安路西侧***苑配建2号楼101室(***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中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博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5,683.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房产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博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683.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房产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