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4869号之四
原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25989M。
法定代表人:王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飞,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8208XJ。
法定代表人:张玉兴,董事长。
原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永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