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民申1132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诚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9民终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工程量认定问题。振华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量签证单》系诚金公司单方证据,对该证据所显示的工程量不认可。涉案《工程量签证单》上有监理、跟踪审计和施工单位三方签字,振华公司未举证证明监理和跟踪审计单位与诚金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上述证据证明的工程量与2015年6月新泰市滨湖新区建设指挥部作出的关于综合管网建设单位拖延支付管道施工工程款的情况通报相印证,故原审法院以此认定工程量并无不当。第二,关于鉴定报告的问题。涉案鉴定报告系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作出,在送达该报告时亦向振华公司明确告知如有异议在十日内提出,振华公司未在该期间提出异议,且其无有效证据推翻《工程量签证单》显示的工程量,该鉴定报告合法有效。振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鉴定人员无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依法不能采信的情形,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振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振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卫华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苏 瑁
法官助理付辉 书记员韩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