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力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番禹大道北555号番禹节能科技园内天安产业大厦2座211号。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rkusTitze,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林钰,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宁力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12号楼第四层406号房。

法定代表人:陆家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力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贸仲裁字第8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宁力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款项1635182.36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院在对被执行人南宁力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调查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并进行了网络财产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对被执行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葛旭进行限制出境处理。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由于现被执行人尚未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玉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