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4民初3662号
原告: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海源中路南区G-1地块戛纳小镇AC幢DB-3-7号。
法定代表人范竹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弥勒超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州弥勒市朋普镇黑果坝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葛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555号天安科技产业大厦2-211号。
法定代表人:OFEROVEED,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弥勒超越农业有限公司、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于诉讼后,就纠纷款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新犁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计2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福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茜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