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江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1051号之五 原告:山东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樊路以南、东环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591502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娟,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经济开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67368820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70元,减半收取5535元,申请费4270元,均由山东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万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