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老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老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新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老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老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1民终10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21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老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1民终105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贺诚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