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2716号
原告陕西老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十路1155号一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4891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享天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区10号楼2幢20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70208495P。
法定代表人文静,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平生,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老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享天物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老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老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1350元,剩余13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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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相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