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02执1784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0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9380××××0964-000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13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9380××××0964-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田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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