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4民初3538号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雁鸣路西侧、清正路东侧有色地矿科研楼A座13层1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23865H。
法定代表人:袁泽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鑫,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延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61037102E。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媛,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欣,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楠村,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韩楠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2022)豫0184民初2392号、(2022)豫0184民初3537号、(2022)豫0184民初3538号三案均属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故三案应并案审理,2022年4月11日,本院作出裁定将(2022)豫0184民初2392号、(2022)豫0184民初3537号并入(2022)豫0184民初3538号案件审理。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22)豫0184民初2392号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3811元,(2022)豫0184民初3537号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2022)豫0184民初3538号案件受理费448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蔚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边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