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4民初3538号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雁鸣路西侧、清正路东侧有色地矿科研楼A座13层1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23865H。
法定代表人:袁泽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鑫,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延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61037102E。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媛,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欣,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楠村,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韩楠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2022)豫0184民初2392号、(2022)豫0184民初3537号、(2022)豫0184民初3538号三案均属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故三案应并案审理,2022年4月11日,本院作出裁定将(2022)豫0184民初2392号、(2022)豫0184民初3537号并入(2022)豫0184民初3538号案件审理。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22)豫0184民初2392号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3811元,(2022)豫0184民初3537号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2022)豫0184民初3538号案件受理费448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蔚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边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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