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4民初2392号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雁鸣路西侧、清正路东侧有色地矿科研楼A座13层1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23865H。
法定代表人:袁泽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鑫,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东延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61037102E。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媛,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欣,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楠村,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韩楠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民航国际馨苑项目CGF桩基工程进行施工、试桩检测工作过程中,双方因涉案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试桩检测的工程款付款问题发生纠纷,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与本院审理的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空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2022)豫0184民初3537号]、[(2022)豫0184民初3538号]均属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故三案应并案审理。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0184民初353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代蔚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边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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