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2民初5377号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雁鸣路西侧、青正路东侧有色地矿科研楼A座13层1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23865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街道建设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高铁商城D区A座16楼1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9FFTXF06。 法定代表人贺**龙。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诉至本院。2022年7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大时代新城项目首期地下室抗浮锚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21年5月27日被告支付工程款时,要求原告先行支付50万元才能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当日支付被告50万元,用途标记为履约保证金。而履约保证金在被告支付第一批工程款时就已经扣除,况且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不违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万元及利息。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违背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收取原告50万元人民币未予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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