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民初1333号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雁鸣路西侧、清正路东侧有色地矿科研楼A座13层13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洛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伊滨路与司马光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郭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