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传明国际建筑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15108号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9号A座13层1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2386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传明国际建筑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DFTX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传明国际建筑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2024年1月4日,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古 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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