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15108号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9号A座13层1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5523865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传明国际建筑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7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DFTX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传明国际建筑工程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2024年1月4日,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有色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古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