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4395号
原告:**流,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冬生,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昱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罗埠街道146号1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7241304Q。
法定代表人:王宜富,公司经理。
原告**流与被告安徽昱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流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流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原告**流负担。
审判员 霍晓马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