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昱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流与安徽昱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4395号

原告:**流,女,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冬生,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昱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罗埠街道146号1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7241304Q。

法定代表人:王宜富,公司经理。

原告**流与被告安徽昱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流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流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原告**流负担。

审判员  霍晓马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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