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汇昌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邯郸汇昌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329号
申请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一幢24层83号。
法定代表人:武智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赵姣霞,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邯郸汇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开发区果园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胜奇。
申请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汇昌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8792.7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508792.77元的等额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汇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8792.7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