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33民初230号
原告:馆陶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邯郸市祥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馆陶县人民医院与被告邯郸市祥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馆陶县人民医院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馆陶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