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4民初868号
原告:邯郸市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怀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奇,河北古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蓬勃,河北古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祥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艳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教进连,男。
关于原告邯郸市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祥丰建筑有限公司、教进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邯郸市万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