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胡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27民初6225号
原告:邯郸市三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在地邯郸冀南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祥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在地邯郸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邯郸市三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祥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邯郸市三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三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三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78元,减半收取计135.89元,由原告邯郸市三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