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民初2660号
申请人: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54276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合肥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427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