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保767号
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南区T3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9173Q。
法定代表人:诸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住南阳市两相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94667546。
法定代表人:包松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96384.54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96384.5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