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3821号
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24.27元,因按自动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12.13元,由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