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7828号
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松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8年5月24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巨龙科教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881.92元,保全费3501.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琪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